□賣房子本報記者餘瀛波
  中國政府網日前正式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信息,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記憶體模組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市場經營環境。《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對於今年4月國務院usb法制辦發佈的《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征求意見稿),《法制日報》記者在比較後發現,在對“商業秘密”的核定上,《條例》比征求意見稿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公示信息,有權保守商業秘密。而《條例》則明確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竹北買房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從業人數負買房子債總額可不公示
  《條例》對企業年度報告中,應當向社會公示和可以選擇向社會公示的信息進行了明確劃定。
  根據《條例》,企業須將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購買股權信息、股東認繳出資額、股權變更信息等載入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
  同時,對於以下信息,企業可以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對於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但前提是“經企業同意”。
  更正信息“前後”應同時公示
  《條例》明確,企業應當自六個方面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條例》增加了一項,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為了兼顧監督作用和企業權利,《條例》引入了信用修複制度,鼓勵企業重塑信用。其中包括: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信息糾錯。
  在此方面,《條例》規定: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值得註意的是,為了防止企業濫用這項權利,《條例》還專門要求:更正前後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無法取得聯繫”規定被刪除
  對於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條件以及相應處罰,《條例》相較於征求意見稿,也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和補充。
  《條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相對征求意見稿,“通過企業年度報告中載明的所有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這一具體規定,在《條例》中已被刪除。
  不過,對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條例》增加了相應處罰內容。其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未盡公示義務可追刑責
  為了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條例》建立了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的抽查制度、對企業公示的虛假信息的舉報制度,並嚴格設定法律責任。
  在對企業公示的虛假信息的舉報制度方面,《條例》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不過,相較於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條例》對工商部門接到舉報材料後的核查時限進行了調整,將之前的“7個工作日”,調整為“20個工作日”。
  在此方面,《條例》同時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對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條例》也明確了相應罰則。在此方面,《條例》除沿用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外,還進一步明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原標題:商業秘密核定須報請上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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